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人气指数:57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7:03
网站介绍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经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业务上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工作。2004年成为国际室内设计师团体联盟(IFI)团体成员。

协会业务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建议。
2、受政府部门指导和委托,承担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书工作
3、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行为。
5、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介新产品新技术,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
6、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7、促进会员合作,组织行业展览,推动技术进步,帮助企业扩展国内外市场。
8、发展与国外同行联系,接待国外来访团组,促进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协会机构
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人才培训部、信息咨询服务部、展览部、国际合作部
专业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装饰材料用品专业委员会、施工专业委员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室内装饰质量工作委员会、法规专业委员会、绿色家居环境技术工作委员会

协会性质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CIDA)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议,由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成立于1988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业务上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工作。2004年成为国际室内设计师团体联盟(IFI)团体成员。

协会发展方向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未来将朝规范化、智能化、集约化芳向发展,将继续严格规范对设计师的资格认证,弥补行业内紧缺的室内设计高端人才缺口,随着像杭州清风室内设计培训机构等高端培训机构的出现,这一缺口得到一定的缓解,清风设计培训机构研发的云计算三维核心技术把室内设计师从很多繁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了。

协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为CIDA.会徽标志由CIDA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遵照国务院会议提议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国务院授权管理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中国轻工总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轻工总会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的再加工和再创造;是室内空间及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管理挠泄胤ü婧吞趵? (四)开展对国内外室内装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七)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执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中国轻工总会、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室内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室内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会员代表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决定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修改协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三)吸收新会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十八条 凡经过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地方协会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
(一)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
(三)协会办公设施所需费用及差旅费、办公费等开支;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均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中国轻工总会和民政部备案。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轻工总会批准,并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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